|
江蘇沙鋼(gang)公益基金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江蘇沙鋼公益基金會。 |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面向社會依法開展扶老、救孤、助殘、濟困、賑災及興建、改造慈善、公益設施等慈善活動,為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建設和諧社會作貢獻。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
第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200萬元,來源于沙鋼集團公司法人企業資助、公司干部職工和其他組織捐贈,均為合法捐贈財產。。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江蘇省張家港市錦豐鎮永新路1號,郵編215625。聯系電話:0512-58568805。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七條 本基金會慈善活動的業務范圍: |
(一)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愿,組織開展賑災救難,特困和弱勢群體的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醫助學等愛心幫扶活動; |
(二)興辦、資助精神文明和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社會公益事業。 |
第三章 組織機構 |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二)基金會主要捐資人和主要發起人; |
(三)承認本基金會章程且熱心公益事業者; |
(四)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
(三)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
(四)自覺維護本會信譽,積極參與本會的重要活動,完成理事會決議決定的各項工作; |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制定、修改章程; |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并對其工作進行檢查; |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
第十五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一)章程的修改; |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 |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
(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 |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產生程序進行。 |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本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本基金會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
(四)其它與基金會有關的事項。 |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計劃; |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
(十)可代表基金會接受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贈。 |
第三十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
(二)組織定向募捐的收入; |
(三)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
(四)銀行利息收入; |
(五)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范圍。 |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業務范圍規定的慈善活動。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捐贈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
(一)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愿,組織開展賑災救難,特困和弱勢群體的扶貧濟困、助孤安老、助醫助學等愛心幫扶活動; |
(二)興辦、資助精神文明和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社會公益事業。 |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
(一)為基金保值增值4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
(二)50萬元以上的慈善支出活動。 |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它活動。 |
第三十八條 本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要求的比例。 |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宗旨和章程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
(一)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占基金會當年捐贈總收入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
(二)當年該項目的支出占基金會當年總支出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
(三)持續時間超過3年的。 |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或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本基金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
第四十五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況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財產清冊; |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活動結束后應當進行專項審計,并在三個月內向社會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發布慈善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
第六章 章程修改 |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第七章 附則 |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